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充分發揮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示范引領與核心載體作用,加快構建規范化、長效化的梯度培育體系,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促進產業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12月22日
江蘇省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
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綠色低碳發展的決策部署,發揮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以下合稱“綠色制造單位”)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導向性作用,構建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制造業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2025—202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推動制造業綠色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江蘇省工業領域及重點行業碳達峰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以及梯度培育管理所遵循的原則,其定義、內涵均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綠色制造單位的培育、申報、評價、認定、動態管理等全過程活動。
第四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部署,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五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在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按照江蘇省綠色制造單位申報通知中明確的相應評價標準和要求,開展綠色工廠培育工作。
第六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建設;
(三)按照江蘇省綠色制造單位申報通知中明確的相應評價標準和要求,開展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工作。
第七條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單位的培育,遴選確定市級綠色制造單位名單。應當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建立培育庫,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參與審核推薦省級、國家綠色制造單位。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綠色制造單位的培育,制定省級評價標準,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扶持政策,省市聯動開展政策解讀等培育活動,遴選公布省級綠色制造單位,推薦國家綠色制造單位。
第九條 申報省級綠色制造單位的企業和園區要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原則上應是市級綠色制造單位。
第十條 近三年內存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第十五條所列情形,或存在其他政策文件明確禁止性情形的單位,不得申報、推薦和公布為綠色制造單位。
第十一條 企業、園區遵循自主自愿原則申報省級綠色制造單位。申報單位應基于自身綠色發展實際與持續改進意愿,如實填報并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確保申報內容準確反映其綠色制造水平。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根據當年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對照綠色工廠或綠色工業園區相應評價標準開展自評價,并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提交真實、完整、規范的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申報單位進行初審,通過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及網上查詢等方式,核實申報單位近三年有無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將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的申報單位,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制定并發布實施省級綠色制造單位評價標準,內容參照但不限于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標準和要求。省級綠色制造單位實行“依標評價、擇優遴選”機制,申報單位經規定程序評審后應達到相應標準要求,不設名額限制。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省級綠色制造單位的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對各設區市推薦的申報單位開展形式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發文公布為省級綠色工廠或省級綠色工業園區。
第十六條 按年度評估綠色制造單位的綠色發展情況。已列入國家、省、市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填報年度動態管理表,如實上報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數據及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綠色制造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公布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年度組織開展轄區內綠色制造單位動態管理表的審核工作,國家、省級綠色制造單位填報情況于每年4月10日前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同時,每年對現有省級綠色制造單位按照不低于總數20%的比例開展核查。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省級綠色制造單位存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第十八條所列情形,或發生重大變更后不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應及時提出動態調整意見,按程序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雙隨機”原則,每年抽取部分省級綠色制造單位進行復核。對數據異常、發生重大變更或未按時填報的單位,應進行重點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登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https://gxt.jiangsu.gov.cn/閱讀原文。
來源: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